鄂州公务员考试

您当前位置:鄂州人事考试 > 考试快讯 >

从一题看正当防卫

2015-03-16 09:51 湖北公务员考试 https://hb.huatu.com/鄂州人事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一、真题展示
        下列选项中,哪一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    )
        A.甲到商场购物时将自己的汽车停在商场门口,买完东西时发现乙打碎车窗玻璃,在偷车内的东西,于是上前将乙抓住,并趁乙不注意将其打晕,送往派出所
        B.甲持枪闯进某单位的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乙打开保险柜,在甲让乙往口袋装钱时,乙的同事进来趁甲不注意将其砸成重伤
        C.甲对乙心存怨恨,故意辱骂乙,乙气急要动手打甲,甲拿起准备好的棍子将乙手臂打伤
        D.甲在大街上打电话,被乙抢走了手机,甲追赶乙未果。第二天在大街上发现了乙,于是偷偷在其背后将其打倒抢走了乙身上的财物
        二、真题分析
        在以上这个题目里面,我们可以看到,这个题目比较全面的考查了正当防卫的相关知识点却很多,涉及到日常生活中我们对正当防卫存在的一些误区。
排除犯罪的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且该侵害具有破坏性和紧迫性,不采取措施将会遭到重大损失;(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必须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不能针对第三人;(4)正当防卫人应该有防卫的目的,即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5)正当防卫应当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所谓“重大损害”,通常是指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
无限防卫权。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针对一般不法侵害行为而言。
刑法第20条第3款特别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这类犯罪,任何公民都有实行无限防卫的权利,无论采取何种防卫手段、也不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何种严重的损害,都不存在防卫过当。
A项,甲已经将乙抓住,此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甲仍将乙打晕,属于防卫不适时,不符合条件(2),所以不是正当防卫。同理,D项也不是正当防卫。C项,甲是故意辱骂乙,诱导乙来打自己,不符合条件(4),所以也不是正当防卫。只有B项是为了保护集体财产、公共利益,对抗正在持枪抢劫的劫匪,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属于正当防卫。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在大家备考做题时不要题目做完就做完了,如果有时间可以思考一下题目考查的知识点是什么,知识点之间的连接如何,最好是能够做一些典型例题,或者通过一个题目去复习掌握多个知识点。
以上就是对这道真题的分析说明,华图教育教研团队竭诚为您服务,如果您有什么疑问,可随时登陆华图教师网进行咨询。希望广大考生可以好好复习,多加练习,融会贯通,备考时间有限,希望各位考生及早进入备考状态,湖北华图(huatu027)祝愿广大考生金榜题名,马到成功!

    (编辑:湖北华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