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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北省事业单位备考之不能忽视的新法亮点

2015-04-07 14:05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鄂州人事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新《环保法》于2014年4.24日颁布,于2015年1.1起正式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期实施。现分别列其修改亮点,各位考生备考时需注意识记。

  《新环保法》八大亮点:

  1.首次将“保障公众健康”写入总则第一条。

  2.首次明确规定“保护优先”的原则。

  3.每年6月5日定为环境日。

  4.专列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5.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6.加大排污惩治力度。对于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罚款金额可以“按日连续处罚”,同时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利。

  7.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8.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新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

  1.扩大受案范围

  增加可提起诉讼的情形: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等。

  2.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3.应当登记立案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涉及不动产的可延长至二十年。

  5.增加调解制度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6.完善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等问题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诉讼合同的监督,检察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7.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8.可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9.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0.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编辑: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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