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7 14:12 湖北公务员考试 https://hb.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2015年武汉事业单位考试在即,小伙伴们已进入复习的冲刺阶段。不管是武汉事业单位考试,还是湖北省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都是必考科目,但是大多数考生对公基可谓望而却步。因为公基涉及范围比较广泛,涵盖法律、政治、经济、管理、公文、时事、科技、文化、历史等等内容。到最后的冲刺阶段,湖北华图教育为大家分享几种公基解题的常用方法。
一、排除法
在武汉市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以客观题形式出现。细心的考生可以发现,排除法适合于客观题中的每一种题型。毫无疑问,在解答《公共基础知识》,排除法便是最有效的解题方法之一,并且它也最适合于单项选择题。在这部分题中,考生根据自己平时所掌握的知识,便能将最不适合题意的选项排除掉。甚至有些题可以直接将其他三项排除掉,选出正确答案,如下面的例题:
【单选】下列哪一情形,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内?( )
A.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刑事拘留
D.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的罚款决定
本题只要考生已经基本理解“行政诉讼”这四个字的意思,就可以较轻松地利用排除法选出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因为本题前提是在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考生看到C项就可以得知其中的刑事拘留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需要刑事案件受理,因此,本题选C项。
二、比较法
在解答单项选择题时,考生可以将各个选项同题目要求进行纵向比较,并根据各自同题意要求差异的大小来确定最符合题意要求的答案,如下面的例题:
【单选】在行政诉讼中,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不受理的案件是( )
A.某国家机关干部对撤职处分不服
B.某企业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处罚不服
C.某公民对民政机关不发放抚恤金不服
D.某人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营业执照不服
对于本题,有很多考生要分析很久最终也没有找到正确的选项,考生可以通过认真再次审题来锁定答案,本题题干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这就意味着,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不能是已经在国家机关系统内部工作的公务员,也即公务员身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如有对自己所受的决定不服,提出的解决途径我们称之为行政申诉,因此,本题A选项中的机关干部对撤职处分不服,因为机关干部是公务员身份,不能经过行政诉讼这个途径来解决,故本题选A项。
三、去同存异法
这种解题技巧适用于考生对题目不能做出准确判断的情况。当考生在阅读完题干和所有选项后,如果发现选项中有内容或特征大致相同的,就可以将其排除掉,并保留那些差别较大的选项,再将剩余的选项进行比较、判断,最终确定符合题意的答案。这样做的目的是缩小目标,提高解题的准确率。如下面的例题:
【单选】在行政复议中可作为复议依据,在行政诉讼中则只能作为审判参照的是( )。
A.行政规章 B.地方性法规C.行政法规 D.单行条例、自治条例
在分析本题时,考生首先能判断出B和D都是由人大机关制定,是同一性质的,所以可以将B和D这两个选项排除,还有A和C两个选项,而题目中给出的是只能作为审批参照,从“参照”这个词的字面意思可以得出,参照要求的法律文件级别较低,因此,行政法规不会是用作参照,只能是行政规章用作审判参照。所以本题选A项。
总之,《公共基础知识》考查的是考生平时知识的积累以及解题方法和技巧的灵活性,多样性。希望考生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善于观察,勤于思考,涉猎更多的知识,如此才能从众多考生中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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