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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联考面试热点:为买卖房产“假离婚” 党干部你是认真的吗

2018-05-18 15:55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鄂州人事考试群 文章来源:鄂州华图

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2016年,某省某局正处级干部张某(中共党员)打算出售名下住房并购买其他住房。为在换购住房过程中少缴纳税款,张某与其妻商定先办理离婚手续,待换购完成后再办理复婚手续。同年,张某与其妻办理了离婚手续。2017年,办理完住房购买手续后,张某与其妻办理了复婚手续。通过上述行为,张某共少缴纳税款共计20余万元。其间,张某将上述离婚、复婚情况向组织作了报告。

5月1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了署名为“钟纪晟”的文章《通过“假离婚”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介绍了某省某局正处级党员干部张某为在换购住房过程中少缴纳税款,张某与其妻商定先办理离婚手续,待换购完成后再办理复婚手续。作者指出,张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而且还侵害了国家利益,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相关党组织应对其作出诫勉谈话的处理。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近年来,各地为遏制房地产价格畸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限购、增税等政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政策出台后,通过“假离婚”来规避房产交易税、限购政策的做法其实相当普遍。笔者在换购住房时,房地产中介工作人员也曾经给出过类似的建议。

如何看待这一似乎已“见怪不怪”的现象?

首先,需要厘清的一点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没有“假离婚”一说,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离婚证明均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离婚,就意味着婚姻关系的中止,这也意味着通过“假离婚”来避税是存在很大风险的——一旦夫妻中一方离婚后对事先的约定反悔,不同意复婚,那么另一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感情损失等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对于党员干部离婚后又复婚、期间有房产变化的情形,无法直接认定是违纪行为。

张某通过“假离婚”的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违背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和团结和睦的家庭美德,这是党的纪律不允许的。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应首先用纪律的尺子来衡量张某的行为,认定其构成违纪,而不能绕开纪律,从法律层面来衡量。

那么,如何改变这一现象?

立法者应与时俱进,规定类似情况在复婚时规定补缴税款,或者规定离婚后几年后仍受限购政策影响。这样的建议看似合理,但却有可能误伤真正因感情破裂而离婚者,加大了复婚的成本或使得离婚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不符合法治理念。笔者对此有三点建议:

首先,应当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改进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体制,决策者对现行的限购、重税政策应当及时调查研究,研判现行政策能否有效调剂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一旦发现不合理之处应当及时调整、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其次,应当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与监督,引导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高标准严要求广大党员日常的一举一动,党的组织、纪律等部门应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其婚姻发生变化的情形、思想动态和具体事由应当进一步精确掌握,最大限度避免“假离婚”怪象的出现。

同时,加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道德教育的力度,在全社会倡导和谐、平等、公正、法治、诚信等理念,号召广大公民抵制钻法律漏洞、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做法,形成“假离婚”等怪象为绝大多数人所不齿的社会舆论氛围,让此类“自作聪明”的怪象失去滋生蔓延的土壤。

    (编辑:鄂州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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