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5 09:25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hb.huatu.com/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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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下列行为人不应负刑事责任的有( )
A. 十四周岁的张某,贩卖冰毒0.2克
B. 十五周岁的周某,因过失导致他人伤残
C. 二十周岁的王某,醉酒后殴打他人致人重伤
D. 三十五周岁的聋哑人宋某,入户盗窃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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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故A项中张某需要负刑事责任。B项中李某是十五周岁,“过失”导致他人伤残,不在上述法条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种犯罪行为之中,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C项中“醉酒”不是免责情形,且周某是“二十周岁”,已满十六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周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D项中,“聋哑人”也不是免责情形,只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宋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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